詞條
詞條說明
取保侯審是指公、檢、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,保證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、起訴和審判,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。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為: 1、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; 2、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,可以適用取保候審(《刑事訴訟法》*51條); 3、應當逮捕,但患有嚴重疾病的,可以取保候審;
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《*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中的相關發條規定: 在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,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由本院院長批準,可以延長六個月;還需要延長的,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。 在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,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。 對于婚姻案件,一審期限走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,如果走普通程序胡話期限是六個月。如果一審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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