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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章某在病發后,北京急救中心根據章某病發的地點調度某區救援中心前往救援。某區救援中心根據章某的癥狀,在其簽字確認并對其告知接診醫院后將其送往A醫院進行救治,該中心的轉診行為符合“就近、救急、就救治能力并兼顧患者意愿”的原則,并無不妥。從救治行為來看,分為救援中心的前期救援和A醫院診療兩個階段。某區救援中心接到指派到達現場后,對章某進行了必要的檢查,并根據章某的臨床癥狀及心電圖等檢查結果作出初
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要**的行為認定【裁判摘要】國家工作人員假借投資合伙經營,在實際并未經營的情況下,利用職務便利強要“合伙”相對方支付高額**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。 被告人以合伙經營為名,利用職務便利強要支付高額**,屬于索賄行為。隨著反腐斗爭的愈加深入,分子收受賄賂的方式也逐漸發生變化,由裸直接收受財物,演變為間接地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現金,或者時光贏不輸,或者以合伙經營的形式收受“
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中自費與醫保部分的分割處理——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,已支付醫療費的社保機構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*三人參加訴訟,并可直接行使追償權。 案情簡介:2013年6月,實業公司職員劉某駕駛機動車撞傷張某致10級傷殘。張某索賠項目包含醫療費8.4萬元,其中張某自費4000元,其余8萬元由社保機構支付。保險公司主張其只應承擔4000元。 *認為:因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損害,涉及受害人、侵
刑事辯護控訴方在訴訟中的優勢1、控訴方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,以國家的名義進行活動,其權利的行使有國家強制力作**,控訴方對刑事訴訟的參與旨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和權力。2、控訴方可對被指控人采取逮捕、拘留、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、拘傳等強制措施,以限制其人身自由。3、在審判前的階段,控訴方有權訊問被指控人,并且被指控人的陳述可以作為支持控訴方指控的一項重要證據;此外,控訴方還可采取搜查、扣押等手段收集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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